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宜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则参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低等级评定损伤程度。
伤病关系判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宜在损伤后早期进行检验和评定。伤病关系判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宜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检验。检验方法 包括了解案情、审阅资料、收集既往病历、一般检查、辅助检查和诊断等步骤。
在第二次诉讼案中,受害人A依法不是必须申请法院委托做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分析说明:是否必须申请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取决于受害人A在第二次诉讼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否足以证明其后续康复治疗的疾病与侵权人B此前的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伤病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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